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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进行资金运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促进保值增值;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基金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和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六条 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财务设岗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权责分明、相互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基金会应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如需核算外币业务时,还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准确进行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整理会计档案。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清理应收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募集和使用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十四条 捐赠收入入账一般应附捐赠协议,按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接受的外币捐赠,须按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入账。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捐赠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支出包括限定性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项目支出。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根据捐赠人意愿支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指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以及临时工作人员的补助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金会支出的10%。

第二十一条 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捐赠而发生的费用,筹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筹资额的3%。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资金可转至校(院)财务,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签; 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办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还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参照校(院)相关财务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相应捐款由基金会账户转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验收入库。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计价入账: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工程决算副本、产权证明等),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依据,凭据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取得可靠价值的,按名义价值入账。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须在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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