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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

序言

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发展,2017年5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整合泰山医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山东省立医院等资源组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18年11月,教育部批准组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19年2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正式成立,同时保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牌子。泰山医学院的前身为1974年建立的山东医学院楼德分院,1981年正式定名,是山东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集科研、医疗、防治、教育、科技支撑管理与服务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科研机构。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名第一、做第一”为发展理念,以“跬步千里,止于至善”为校训,努力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应用研究型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简称山一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FirstMedicalUniversity,简称SDFM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青岛路6699号。

学校在济南市、泰安市设有校区,分别为济南校区、泰安长城路校区、泰安天外村校区、历下校区、章丘校区。济南校区为主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领导,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管理,以省教育厅为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职责,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


第二章 学校功能定位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研医协同发展,实施“大学+研究机构+附属医院”一体化育人模式,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为导向,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人文素养的卓越人才、产出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第九条 学校目标定位为国内领先、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应用研究型一流大学,成为科教融合的标杆、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和体制创新的典范。

第十条 学校是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医学、药学学科为重点,构建医学与理学、工学等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坚持本科、研究生教育并举。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和诊疗能力提升,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和健康山东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学生、教职工、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公正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依法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范围内组织、参加校内学生社团活动及文体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担当民族复兴时代重任。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团体,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节 校友

第三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和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并支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为校友联系学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校友应珍惜学校荣誉,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及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政治稳定,凝聚全校力量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改革稳定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六)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医疗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中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主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属单位和校区派出机构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教辅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系、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二级学院。

(一)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三)学院党委(总支、支部)发挥政治功能,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四)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五)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等学术单位,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近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二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直属医院为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直属医院接受学校领导,其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服务、医疗活动、应急管理等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校区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方针开展工作。校区管理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模式,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为学校派出机构,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指导教师的审定等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审议、咨询、指导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增减、课程设置标准及课程改革原则、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议事咨询机构,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发挥智力优势,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努力为地方和区域的发展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与开发,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节 实践教学、科研基地

第六十一条 实践教学、科研基地是指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践教学企业和其他实践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科研基地遵循以下合作原则:

(一)学校坚持“巩固、发展、优化、提高”的方针,强化基地建设,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科研基地;

(二)学校坚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实践教学、科研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密切关系,深化合作,促进其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实践教学、科研基地应全面落实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强化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及其前身使用的校名、品牌如泰山医学院(含英文表述)等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经费使用依法用于事业发展,讲求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管理校友和社会的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校园,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抽象的学校标志性建筑、黄河与“蛇杖”的融合,加上校名的中英文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代表色色值为:C:60、M:100、Y:15、K:0,简称山一大紫。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旗为山一大紫的旗面,其上为校徽与校名的组合。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5月28 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网址为www.sdfm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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